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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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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國人男子與一大陸地區女子結婚,現國人男子死亡,男方之母主張兩人係虛偽結婚,申請撤銷結婚登記。
個案敘述
國人男子於92年12月26日與一大陸地區女子在大陸地區結婚,並辦妥結婚登記,雙方未育有子女。國人男子於102年6月3日死亡,現男方之母提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證明子與大陸地區女子係虛偽結婚,申請撤銷結婚登記。
 
處理方式:
 
一、依內政部「99年度國籍法規與實務研習會」綜合討論  提案處理情形彙整表,當事人所犯偽造文書罪雖經地方法院檢察署審理結果不起訴,惟不起訴處分書中已清楚敘明係虛偽結婚者,戶政事務所得憑該不起訴處分書辦理撤銷結婚登記。
二、依戶籍法第46條前段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當事人之一方國人男子已歿,另一方大陸地區女子已出境,本所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告通知女方應來所辦理撤銷結婚登記,逾期仍未辦理,本所遂准予國人男子之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辦理上開登記。
三、辦竣後公告通知大陸地區女子,並函知內政部移民署,另通報銓敘部,俾提供公教及公營事業人員支領退休給與、撫卹等業務法定繼承人資格審核。
 
 
來源事務所
永和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5-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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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