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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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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個案敘述
奧地利籍谷神父來臺四十多年,原在輔仁大學任教,於民國64年首次造訪樂生療養院後,即長年在該院服務,為改善病患的生活狀況,谷神父向政府爭取提供痲瘋病患免費醫療及生活補助,並於民國93年獲頒第14屆醫療奉獻獎之殊榮。投入服務痲瘋病患工作的谷神父,如在不喪失原有國籍的情形下,可否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處理方式:

一、按國籍法第6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3條第1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另參照105年12月21日修訂同法第9條第4項第1款規定,依第6條規定申請歸化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爰符合「有殊動於我國」之外籍人士申請歸化,得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二、本案谷神父如符合前揭國籍法第6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無需外僑居留證或在臺居留年限,戶政事務所亦無需代查其入出境紀錄及素行,只需代查「無戶籍國民港澳人士或大陸人士居留、外籍人士居留及定居資料查詢表」,其應繳證件如下:
(一)歸化國籍申請書(由戶政事務所列印申請書,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後簽章)。
(二)殊勳相關證明文件(由申請人自行舉證,並應經行政院核定後始可採認)。
(三)身分證明文件(例如:外國護照、旅行身分證件等)。
(四)最近2年內所拍攝符合身分證規格相片1張。
三、本案谷神父自行提憑之殊勳證明文件,含個人簡介、具體事蹟及獲獎紀錄等資料,業經內政部層轉行政院核准。

來源事務所
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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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