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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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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有夫之婦與其他男子所生子女,生父如何認領?
個案敘述
張先生與已婚的吳小姐生有一女,申請同時辦理其女之出生及認領登記。

一、相關法令:
(一)民法第1061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二)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三)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二、處理方式:
(一)出生登記:張先生與吳小姐所生之女受民法婚生推定,於吳小姐或其夫未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判決前,應先登記為吳小姐與其夫之婚生子女,張先生非適格申請人。
(二)認領登記:張先生須俟判決確定該女非吳小姐夫之子女並更正為非婚生子女後,才能為認領。

來源事務所
淡水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7-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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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