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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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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本轄居民鍾女士申請加註配偶(馮先生)兼具紐西蘭國籍及英文姓名,或將配偶身分變更為紐西蘭國人案。
個案敘述
一、本案馮先生前於103年12月20日以香港居民身分入境(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香港居民入出境證)與本轄居民鍾女士結婚。
二、現鍾女士提憑配偶之香港護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及經驗證之紐西蘭公民資格證書(載明內政部長授予馮先生紐西蘭公民資格,自1994年9月12日生效)並經駐外館處及外交部複驗,申請加註配偶(馮先生)兼具紐西蘭國籍及英文姓名,或將配偶身分變更為紐西蘭國人。

建議處理方式:
一、查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香港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故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者非必屬上揭條例所稱之香港居民。
二、本案當事人馮先生同時持有香港護照、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及經驗證之紐西蘭公民資格證書,非屬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所稱之香港居民。
三、按內政部105年4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50412331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可依上情辦理更正當事人結婚記事事宜,依事實載明馮先生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及具紐西蘭國籍」。
四、綜上,本案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更正渠等結婚記事為:「民國103年12月20日與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馮OO(兼具紐西蘭國籍,1978年O月OO日出生)結婚。」

來源事務所
新莊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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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