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黃○成先生原為無戶籍國民,已於105年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其配偶姓名欄:空白,現提憑經駐外館驗證之結婚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等相關文件,申請加註配偶姓名及初設戶籍前之結婚記事。
惟其提憑經駐外館驗證「結婚證明文件」之中華民國文件證明專用文件上未敘明「結婚生效日」及加註「符合行為地法」,無法完成登記。
處理方式:
本所為避免黃○成先生重新驗證耗費時間及金錢,請求外交部行政協助,以傳真方式查詢駐外館處,其結婚文件內容及效力,後經外交部回復,確認其結婚符合行為地法及結婚生效日後,即刻通知民眾來所辦理其配偶姓名更正及補填結婚記事完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