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張小姐年輕時與陳先生因相愛於民國94年5月20日生下一女,95年6月27日在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今張小姐以結婚當時未舉行公開迎娶及婚宴,證婚人亦未親自簽名蓋章為由,申請撤銷結婚登記,應如何辦理?
建議處理方式:
1.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生效前之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結婚登記,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依前述,張小姐與陳先生結婚效力不具備96年5月23日修正生效前之民法第982條第1項所定儀式婚之形式要件,應屬無效,惟因張小姐與陳先生登記當時已提憑書面結婚證明資料,戶所依其申請辦理結婚登記無誤,若撤銷結婚登記,事涉雙方及利害關係人權利義務之變動,且事隔多年 ,曾否舉行公開儀式舉證認定困難,爰請其向法院提出確認婚姻無效之訴,待裁定判決及確定後向戶所申請登記。
2.戶所依法院裁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文件,依序辦理「撤銷結婚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