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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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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73年次陳先生出生時因生父母均各自有婚姻關係,故以棄嬰身分申報出生登記,今當事人得否僅憑法院判決親子關係存在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辦更正父母姓名。
個案敘述
73年次陳先生於本年初來所詢問如何更正其棄嬰身分,受理人員建議其應循司法途徑確認身分關係,當事人復於民國106年5月間,持法院判決親子關係存在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向本所申請更正父母姓名,惟查詢當事人生父母戶籍資料時,另發現當事人出生當時,其生父母均各自已有婚姻關係,依民法當事人應受推定為其母當時婚姻關係配偶之婚生子女,因而無法僅憑上述法院文件更正其生父母 姓名。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民法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
二、本案當事人陳先生出生當時,生父母因均各自有婚姻關係存續中,依上述民法規定,當事人陳先生須再向法院另提婚生否認之訴並經判決確定後,併同上述判決親子關係存在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才得以申辦更正其生父母姓名。


來源事務所
土城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7-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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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