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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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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本國女子所生之未成年子女被日本籍生父認領(仍約定從母姓),現詢問可否變更其女之生父中文姓名?
個案敘述
本案為日本籍生父曾○○於民國100年XX月XX日認領楊○○女士所生之未成年子女(認領時約定從母姓,被認領記事登載生父日文漢字原名:增谷○○)。楊○○女士詢問可否將其女之生父中文姓名「曾○○」改為「增谷○○」(即與日文漢字原名相同)?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第3項)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第4項)」及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略以:「……。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 或與我國國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第2項)依前項取用之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第3項)……。」。
二、按內政部100年9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00184751 號函說明二略以:查○君之菲律賓國籍生母○○並未與其生父結婚,非我國國民,考量外籍人士不諳法令及我國國民姓名使用習慣,於外籍生母未歸化我國國籍及辦理初設戶籍前,得依內政部上開函釋意旨申請更改○君之母姓名登記,惟以1次為限,合先敘明。
三、若本案日籍生父曾○○尚未歸化我國國籍及辦理初設戶籍且未曾更改中文姓名,依上揭法令及函釋規定其日籍生父應偕同楊○○女士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未成年子女變更生父中文姓名為「增谷○○」(即日文漢字原名)。

來源事務所
永和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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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