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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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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未成年人原監護人死亡改定監護。
個案敘述
1、個案敘述: 100年○月○日王男至本所申請其母陳女之戶籍謄本,因其未成年,告知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或由法定代理人委託申請,王男表示父母已離婚,原由父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但父於100年5月死亡,母於離婚後即無聯絡至今,現與祖母同住,應如何處理? 2、建議處理方式: (1)經查王男申請其母戶籍謄本目的為尋找生母,經由本所協助尋找後,母子取得聯繫。 (2)如母確有無法照顧之事由時,可依民法第1092條:「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委託與王男同住之祖母為監護人。
來源事務所
新北市萬里區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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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