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倪先生於本所辦理異地改名(第2次),欲改回原姓名,於查詢資料時發現其出生地有誤錄情形;另查倪先生共有6名子女(均已成年),渠與前妻各撫養3人,其中有1人為電腦化後遷出國外,倪先生因與前妻早已離異多年,前妻撫養之3名子女均未登載第1次父姓名變更記事,應如何辦理相關登記?
一、按內政部104年6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40419472號函釋規定:「有關受理民眾申請第2次或第3次改姓、名或姓名時,如其配偶、子女仍未辦理前次配偶、父或母姓名更改,戶政事務所得同時依現行姓名條例第12條規定,本於職權辦理變更登記。」
二、本案應請民眾填寫戶所誤錄戶籍資料傳真更正申請單,傳真至其戶籍地辦理出生地更正,始接續完成其姓名變更登記。當事人撫養之3名子女,可提供委託書及身分證,委託當事人辦理父姓名變更登記及換領國民身分證方式辦理,另電腦化後遷出國外者,戶所可以逕為註記除戶個人記事方式辦理父姓名變更。而當事人前妻撫養之3名子女,仍應依上開規定由戶所逕為辦理補登第1次及本次之父姓名變更記事,以正確戶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