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程序
(一)由替代役役男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退役前向服勤單位填具「辦理軍訓課程折抵替代役役期審查表」三份,送服勤單位辦理。
(二)服勤單位受理役男所提出折抵役期審查表之申請,審查計算折抵替代役役期之日數、預定退役日期後送需用機關審核(定)。
(三)需用機關完成折抵役期審核(定)後,服勤單位應於役籍表(六)備註欄內,加蓋章戳登註可折抵替代役役期之日數,並將審查表(含證明文件)由需用機關及服勤單位各存一份,另一份置放於役籍資料袋內,作為造具退役名冊之依據。
二、得折算役期之學校軍訓課程,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合計不得逾三十日。
三、所受大專集訓時間,折算役期,依大專集訓結業證書所載之集訓日數為準。
四、需用機關應於替代役役男實際退役日期(折抵役期後)之三個月前,以替代役役男退役之月份區分,彙造替代役退役名冊,連同「辦理軍訓課程折抵替代役役期審查表」影本一份函送主管機關製作「退役證明書」,於役期屆滿之當日轉發替代役役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