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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優宗教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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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公益慈善-板橋慈惠宮

2023新北市績優宗教團體表揚大會
2023年績優宗教團體表揚大會於112年8月24日舉辦完畢,當日表揚105個宗教團體,共計頒發242面獎牌。

                                  

pdf 2023年績優宗教團體表揚專刊.pdf

新北市政府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作業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宗教團體捐助、辦理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或積極配合本府施政方針,以發揮宗教功能,啟發社會正義,增進社會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宗教團體為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轄內登記有案寺廟、財團法人教堂(會)及宗教基金會等。
三、宗教團體依本要點獎勵之事業,以自行或參與興辦之事業為主,其種類如下:
[公益慈善事業]
  • 社會救助:生活扶助、急難救助、災害救助、醫療補助、醫療巡迴服務及其他濟世救人事項。
  • 兒童福利:托兒所、育幼院、兒童緊急庇護所及其他兒童福利機構。
  • 青少年福利:青少年服務及教養機構之設置、文康休閒育樂設施、獎助學金及職業訓練等。
  • 婦女福利:婦女福利服務及職業訓練。
  • 老人福利: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服務機構、托老服務及敬老服務。
  • 身心障礙福利:托育養護、醫療復健、職業訓練、就業輔導、社區照顧及改善無障礙環境。
  • 社區設施:醫療設施、圖書館(室)、文物館、教養設施、捐獻土地、房舍、財物及器材設備等。
[社會教化事業]
  • 充實民眾自我教育教化設施:充實圖書館資料、體育及遊樂器材等。
  • 舉辦生活、職業及各種講座:老人、婦女及青少年等講座。
  • 舉辦專業講習:家事、家庭理財、農作物栽培、歌舞及體育等。
  • 舉辦身心健康活動:球類、登山、健行及體育等。
  • 民俗才藝之保存、薪傳之活動或講習。
  • 舉辦國學研習會,培養倫理道德觀念。
  • 倡導現代化國民生活運動。
  • 佈教、傳道及透過大眾傳播實施社會教化。
  • 配合響應本府施政方針,並達獎勵標準者。
  • 其他有益於教化人心、淨化社會之教化事項。
四、本府及本市各區公所輔導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實施要領:

(一)輔導宗教團體自主、自力或聯合數個寺廟、教堂(會)共同興辦。

(二)輔導宗教團體成立「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推行委員會」,以策劃執行相關事項並置專人處理事務。

(三)輔導宗教團體衡酌本身資源,以漸進方法,不限規模與方式興辦。

(四)宗教團體興辦事業之硬體設施經費,應自行籌措或由信徒捐助。

(五)宗教團體針對當地社會實際需要,因地制宜選擇興辦項目。

(六)本市各區公所得選定轄內績優之宗教團體舉行示範觀摩,以增宏效。

(七)輔導宗教團體,採區域性、聯合性、系統性之方式興辦公益慈善或社會教化事業,藉以提升興辦之規模與層次,並依下列原則輔導辦理:

  • 結合同一地區內之寺廟、教堂(會)共同興辦。
  • 聯合同一主神之宗教團體如媽祖廟、慈惠堂、保生大帝等共同興辦。
  • 結合其他社會團體、慈善團體,如獅子會、扶輪社等團體共同興辦。

(八)興辦社會教化事業績優之團體及人士,由本府予以獎勵。

五、實施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或配合響應本市施政方針績優宗教團體之獎勵,依下列標準辦理:
[公益慈善事業]
  • 年累計捐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由本府頒發獎狀。
  • 年累計捐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由本府頒發獎牌。
  • 年累計捐資金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由本府頒發匾額或獎座。
  • 年累計捐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由本府報請內政部獎勵。
[社會教化事業]
  • 本府就本市各區公所陳報轄內績優宗教團體之資料審核,擇優頒發匾額或獎狀(牌)獎勵。
  • 宗教團體中個人從事社會教化事業成績優異者,得比照前目規定,由本市各區公所列舉事蹟,推薦本府頒發獎狀(牌)予以獎勵。
  • 連續十年以上獲本府表揚者,以十年為一單位,或十五年內獲本府表揚十二次以上者,由本府專案報請內政部獎勵。
六、前點所稱年累計捐資金額之核計,以該年度實際支付而有據可稽者為限。
七、提供固定設施興辦公益慈善事業收有費用者,其金額之核計應扣除當年度收取之費用。
八、符合獎勵標準之宗教團體或宗教團體中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給予獎勵:

(一)符合獎勵標準之宗教團體中個人其德行不良或金錢來源不當者,不予獎勵。

(二)管理人(委員)或董、監事任期屆滿,未依章程規定辦理改選者。

(三)宗教團體停止組織運作或未依規定提送組織運作相關資料達一年以上者。

(四)未辦理寺廟總登記者。

九、本市各區公所應遴選或推薦轄內符合本要點獎勵之宗教團體,由宗教團體於每年三月底前,填具獎勵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至附表三)二份,併同實際支付費用證明資料。
十、本市各區公所應對所函報獎勵者,事前詳為審查,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問查證。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word 績優宗教團體 - 附表一至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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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