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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發:應檢具申請書、印章、國民身分證至各區公所申請。
二、換發:如係申請換發者(姓名更改),另需檢具戶籍謄本正本(為最近3個月內),及繳回原發證書報府作廢。
三、委託申請:如係委託他人辦理者,除當事人身分證、印章外,應另備委託人身分證、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