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眾申請納骨塔塔位程序為:
(一)申請人檢附書表證件:申請人須檢具新北市00區公所公(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許可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亡者除戶謄本、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文件、火化許可證影本、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墳墓起掘(遷出)證明、骨灰(骸)寄存遷出證明等各1份。
(二)申請人至納骨塔預先選定塔位後,申請人持納骨塔管理人員開立之新北市○○區公所公(私)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塔位預選單,於14個工作天內至當地區公所辦理申請事宜,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該塔位。
二、因納骨塔塔位申請前置程序較為複雜,不僅需先至納骨塔選位,又須先行繳納公墓使用規費,塔位保留期限為14個工作天,逾期無法保留,申請人若於第14個工作天親至非戶籍地區公所申請跨區收件服務,該案件寄達業務管轄公所卻已逾期,導致無法保留納骨塔位,故申請納骨塔位不能申請跨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