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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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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有關外籍配偶阮女士申請歸化國籍申請案。
個案敘述
阮女士來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國籍,針對查察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部分,當事人國籍行政系統之電子檔顯示註解紅字「曾因案或其他事由,受移民署境管人士」警示語者,應如何辦理歸化國籍?

1.依國籍法第4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其中第3條第1項第3款「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2.依前述,阮女士申請歸化國籍,國籍行政系統之電子檔顯示註解紅字「曾因案或其他事由,受移民署境管人士」警示語者,戶所應發函至內政部移民署及專勤大隊,向移民署詢問境管之原因及解除境管之時間,於入出境紀錄欄位備註,並請專勤隊提供解除境管後入境並依親居留期間之查察紀錄,以利接續歸化國籍流程。
來源事務所
瑞芳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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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