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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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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有關越南籍年滿18歲未成年男子阮先生申請歸化國籍案。
個案敘述
彭○榮先生與阮○香女士欲代理其越南籍年滿18歲未成年之子阮○俊申請歸化國籍,依內政部107年4月18日公布之「各國法定結婚年齡及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有無核發婚姻狀況證明一覽表」,未滿20歲之越南籍男性,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
一、按國籍法第4條第2項,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得申請歸化。
二、次按國籍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5款,未婚且未滿18歲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配合民法修正成年人年齡,原條文為「未婚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及其婚姻狀況證明」)。
三、再按內政部107年4月18日公布之「各國法定結婚年齡及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有無核發婚姻狀況證明一覽表」,未滿20歲之越南籍男性,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
四、本案彭○榮先生與阮○香女士於111年12月欲代理其越南籍未成年之子阮○俊申請歸化國籍,依國籍法4條第2項規定申請歸化,雖當事人年齡已逾18歲未滿20歲,依越南相關法律規定,未滿20歲男子不得結婚,爰告知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
五、綜上,本案彭○榮先生與阮○香女士已備妥國籍法第4條第2項規定之文件,於期限內向本所申請阮○俊歸化國籍完竣。
來源事務所
板橋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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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