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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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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民眾申辦改定「輔助登記」案。
個案敘述
張女士原經法院裁定選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長擔任其輔助人,今其子女已成年,向法院聲請改定其子女為輔助人,現持憑法院輔助宣告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申辦改定「輔助登記」一案。
一、按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次按同法第第1106條之1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同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於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1106條之1之規定。
二、本案張女士前於107年經法院裁定選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長擔任輔助人,在當時其子女尚未成年,今其子女已成年,遂向法院聲請改定其子女為輔助人並經法院裁定確定。
三、張女士之子女可持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改定「輔助登記」。
來源事務所
金山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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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