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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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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因故遺失歸化國籍許可證書申請補發案。
個案敘述
申請人在居住地(桃園市)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經內政部許可歸化並領取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因故遺失該證書,考量工作地點之便利性,向本所申請補發。
一、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得填具申請書……申請換發或補發,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同條第2項規定:「依前項規定所為之申請,向國內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或逕向內政部換發或補發……。」。
二、本案申請人現居住桃園市但於本市就業,原向居住地戶所申請歸化國籍,經內政部許可歸化我國國籍後,欲至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證明文件時,發現歸化國籍許可證書遺失,故利用工作空檔時間就近向本所提出申請補發。
三、經本所協助查調當事人基本資料並說明補發許可證書應備文件後,申請人備齊文件資料並填具申請書,由本所函報新北市政府轉送內政部。經內政部審查,核與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相符,許可補發後,本所即以公文函知申請人領取內政部核准函及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來源事務所
樹林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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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