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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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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戶籍已遷入監所之受刑人假釋出監辦理遷入登記案。
個案敘述
周女士原設籍桃園市龍潭區桃園女子監獄,於108年12月4日提憑桃園女子監獄核發之假釋證明書及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等文件,欲向本所辦理遷入登記,經檢核所持文件記載假釋後入住地址與欲遷入之地址相同,爰受理其戶籍遷入本轄。

一、依內政部91年6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10005766號函規定:「戶籍仍在監所之收容人且為保護管束人限制住居人口,戶政事務所可受理其出監後之遷徙登記,惟應副知該管檢察官,並告知當事人嗣後應先向檢察官申請『保護管束人住所遷移核准證明書』始得辦理遷徙登記。」。
二、周女士原為服刑於桃園女子監獄之受刑人,因假釋出監,提憑桃園女子監獄核發之假釋證明書及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等文件,欲申請將戶籍遷入本轄,依前開函示規定,本所於辦竣周女士遷入登記後,同時副知該管檢察官,亦提醒其嗣後欲再辦理遷徙,應先向檢察官申請「保護管束人住所遷移核准證明書」後始得辦理遷徙登記。
來源事務所
樹林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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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