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洪先生為戶長欲辦理全戶遷入登記,表示其子為戶內人口且為在營的現役軍人,因正在服役中不得外出營區,致無法取得其子的國民身分證。
一、 依戶籍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兩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二、 按內政部85年1月11日台內戶字第8501098號函及85年6月18日台內戶字第8503133號函:
部分現役軍人在營無法隨時外出或因服役單位遷離戶籍地,全戶戶籍辦理遷離遷徙登記時,不易取得其國民身分證,基於便民原則,可先行受理,惟應於當事人所內記事登錄「國民身分證住址欄未改註」,於改註後刪除。
三、 經查洪先生其子戶籍資料,役別欄為現役軍人,本案依據上揭函示辦理全戶遷入登記,並於案件完成後於當事人所內記事登錄「隨同全戶遷入登記,身分證未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