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晏女士為重度智能障礙,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其父死亡,母因受監護宣告於護理之家照護,其胞兄為極重度智能障,胞弟已過繼他人無法聯繫,且晏女士雖具行動能力,但不能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爰有提出監護宣告之必要,經法院裁定由新北市政府擔任其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景仁教養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1.本案受監護宣告之晏女士係重度智能障礙,雖居住於教養院中,惟無法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如有緊急醫療救護行為時,恐無法簽屬醫療相關文件,又晏女士之父已死亡,母受監護宣告,兄為極重度智能障礙,弟自幼出養,恐無合適之親屬可擔任晏女士之監護人,晏女士設籍地為新北市,且其住宿式照顧費用均由新北市政府全額補助,經法院裁定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擔任晏女士之監護人,並指定其安置之教養院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2.本案經法院裁定確定,已由監護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行文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資料登記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