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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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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當事人父親、母親均亡故,父母均無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之情況下,其未成年子女欲辦理遷入登記,應由何人擔任適格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個案敘述
新北市板橋區1名陳姓少年欲遷入鶯歌與祖父母同戶,然而尚未成年,而陳姓少年的父親、母親均已過世,故向本所詢問如何辦理陳姓少年之遷入登記?

一、據悉,陳姓少年的戶籍目前設在板橋,實際上與祖父與祖母在鶯歌另處共同居住照顧,而陳姓少年的母親生前係大陸地區人民在台未設籍,而外祖父母也均是大陸地區人民,皆無與陳姓少年一同居住。
二、依民法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及民法1094條:「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規定,請陳姓少年的祖父母一同至鶯歌戶所辦理監護登記,同時將陳姓少年之戶籍遷到鶯歌與祖父母同戶,順利解決陳姓少年因雙親亡故而無人監護之窘境。
三、此案陳姓少年的父母因亡故均不能行使、負擔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且無遺囑指定監護人之情況。而陳姓少年目前與祖父母於鶯歌另處共同居住照顧,故依民法第1091條及第1094條規定,由與陳姓少年同居之祖父母擔任其監護人,因陳姓少年與祖父母同住照護,爰協助解決陳姓少年戶籍遷入問題與監護登記,避免衍生未成年人高風險問題,以保障未成年人之權益。
來源事務所
鶯歌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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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