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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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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更正生父姓名及收養登記
個案敘述
本案余小姐結婚前(民國101年)產下一名女嬰,民國103年與林先生結婚,該女嬰依民法第1064條取得婚生女子身分,更正生父姓名為林先生。嗣後林先生發現其非該女嬰之生父,與余小姐現欲更正上述錯誤及收養該女嬰,應如何辦理?
此今林先生與余小姐表示該此女嬰並非林先生所有,詢問要如何因林小姐受胎期間係於婚姻存續中,依民法1063條第1項推定為前婚姻之婚生子女;王先生與林小姐因對於法律不瞭解,便以收養配偶子女方式收養其親生子女,現欲更正其錯誤應如何辦理?

建議處理方式:
一、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55號判決,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僅限於依民法第1062條及第1063條第1項推定之婚生子,故本案林先生與余小姐現欲更正其錯誤,應向法院提起確認林先生與該女嬰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再持憑法院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至戶政事務所更正刪除生父姓名。
二、另本案林先生如欲收養該女嬰,應符合民法第1073條第2項規定及依民法第1079條向法院提起收養認可,俟法院裁定確定後,即可至持憑法院收養裁定書、裁定確定證明書、養子女從姓約定書、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收養登記。

來源事務所
新店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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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