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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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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受禁治產宣告嗣後指定監護人案
個案敘述
劉家坤(以下稱劉君)提憑臺北地院裁定書來所辦理賴双妹(以下稱賴君)監護宣告登記,惟劉君所提法院文件係就指定監護人事件所為之裁定,主文段僅載明選定劉君為賴君之監護人等語,與監護宣告事件所載不同,經查賴君於民國92年間即受禁治產宣告,按當時法令係由親屬依法定順序任其監護人,並無另行選定監護人,致渠等遲未辦理賴君監護宣告登記,迄民國103年法院裁定由劉君任賴君之監 護人後,劉君始來所辦理賴君監護宣告登記事宜。



建議處理方式:
本案依劉君所提臺北地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宣告禁治產、指定監護人)等文件,分按其主文段所載「宣告賴双妹為
禁治產人」、「選定劉家坤為相對人賴双妹之監護人」,並調閱司法院監護宣告案件院外查詢系統,辦理賴君監護登記,記事例登載民國x年x月x日法院宣告監護生效民國x年x月x日法院裁定由xxx監護民國x年x月x日申登。

來源事務所
新店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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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