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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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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本國男子與大陸地區女子同居所生之子,本國男子如何辦理認領登記案。
個案敘述
案係本國男子張先生與大陸地區人民張小姐未婚同居,在大陸地區所生之子如何辦理認領登記?

處理方式:
一、按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同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另按同法第105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2項至第4項之規定。」,同法第1069條之1規定:「非婚生子女經 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定。」
二、本案新生兒之生母張小姐係大陸地區人民,應提憑生母之婚姻狀況證明相關文件經海基會驗證,確認生母之受胎期間為單身且無婚姻關係;同時一併提憑新生兒之出生證明書或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兒未在大陸設籍登記相關證明文件(以上文件皆需經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方可由本國男子辦理認領。

來源事務所
新北市蘆洲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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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