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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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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民眾因無法聯繫持有死亡證明文件之家屬致未辦理死亡登記之處理。
個案敘述
本轄居民裘○娥於105年4月21日死亡,死亡登記之適格申請人有夫及5位女兒,當事人戶籍與三女同戶,夫與長女同戶且為本所逕遷人口,次女、四女及五女分別設籍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因逾期未辦理本所於105年5月24日發文催告除逕遷人口外之5位女兒。其次女及四女於接獲催告後來電表示渠等均與母及三女已十多年未聯絡亦無聯絡方式,因本案催告始得知母已死亡,有意願辦理母死 亡登記但無死亡證明書。經本所告知當事人次女開立死亡證明書之醫療院所,但因該醫院位於苗粟,渠仍表示不便取得,希望本所協助辦理登記。

建議處理方式:
按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第14條規定略以,申請人應於申請死亡登記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且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應留存正本;次按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所稱死亡資料,指……死亡證明書……之書面或電子檔資料。」、同法第6條第1項規定:「查核死亡者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報死亡登記者,依本法第48條之1、第48條之2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辦理,並得憑 該份死亡資料作為死亡登記證明文件。」依上開規定,申請人應提憑死亡證明文件正本辦理死亡登記,惟本案確有取得上之困難,又死亡通報資料僅能於辦理逕為死亡登記時作為死亡登記證明文件,爰本所請裘○娥之次女於催告期間(105年6月3日)儘量試著聯繫三妹,若仍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書,本所將於催告期限後逕為辦理死亡登記再通知家屬。本案係於105年6月4日逕為辦理死亡登記並函知家 屬。

來源事務所
永和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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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1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