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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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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個人記事補註因標準書寫申請沿用現行姓名。
個案敘述
本轄居民徐先生因遷徙姓名過錄錯誤為正體字,今申請沿用現行姓名,應如何辦理?
一、 按內政部108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70459321號函規定,有關當事人原出生登記之姓名文字為非通用字或異體字,嗣因姓名過錄錯誤為通用字或正體字, 得依其意願沿用並補註記事「原登記姓名應為○○○,因標準書寫申請沿用現行姓名○○○民國○年○月○日註記。」
二、 經查當事人「徐啟○」,出生申報姓名為「徐啓○」,嗣後因遷徙過錄錯誤為「徐啟○」。當事人表示因使用目前姓名之正體字已久,欲維持現行姓名之書寫方式。爰參照上開規定,得填具申請書確認其意願,因姓名欄位並無異動,故申辦個人記事補填「原登記姓名應為徐啓○,因標準書寫申請沿用現行姓名徐啟○民國○年○月○日註記。」
三、 另參照內政部108年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704574712號函規定,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姓名更正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來源事務所
泰山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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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