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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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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標題
有關無國籍兒童尚未被國人收養,可否申請歸化國籍案。
個案敘述
非本國籍無依兒童陳○○經認定為無國籍身分,其尚未被國人收養,現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監護,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得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代為提出申請。
戶政事務所
建議處理方式 一、按國籍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未婚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次按內政部106年8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61202724號函,說明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規定略以,簽約國不得因為兒童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國籍或其他身分之不同而有任何差別待遇;第7條規定,兒童於出生後應立即被登記,並自出生起即應有取得姓名及國籍的權利。考量經社會福利機關(構)監護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經認定為無國籍人,倘未被國人收養,迄滿20歲前,依現行國籍法規定無法申請歸化,其身分不穩定,恐影響其身心發展,爰放寬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之無國籍人,得由社會福利機關(構)代渠等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二、本案當事人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監護,可依國籍法第4條第2項,未婚未成年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國人規定,由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代理當事人申請歸化國籍。案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持憑該局監護陳○○兒童之法院裁判確定證明文件、未成年人辦理歸化同意書及當事人被認定為無國籍人相關證明文件至戶所代為提出申請,由本所層轉新北市政府轉送內政部許可歸化國籍。
來源事務所
板橋戶政事務所
報導日期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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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3-07-07